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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美国EB5投资移民投资的整体风险有多大

1、建筑风险:是否能够按照预期开工和完工,所需就业是否能够满足绿卡要求,各方投资资金结构是否满足完工需求。

2、运营风险:要考虑到项目的地理位置,项目品牌,开发商以往成功案例,品牌全球地位、知名度等方面。

3、合同风险:股东实力情况、项目管理方的实力

4、监管风险

二、怎样减少美国EB5投资移民风险

你好,避免eb5投资移民流程中的陷阱,提升申请成功率方法1 辨别办理投资移民的律师楼的真假
律师楼也有假的而且很多,要注意分辨。
真的律师楼一般都是以律师的名字命名,不用真名命名的律师楼大部分情况下是没有律师的,这个本身就是违法的,在美国只有律师才能开律师楼。
需警惕非律师做老板的律师楼。
2 不要过度相信有美国官员参与宣传造势的投资项目
很多人做投资移民都以市长丶议员丶国会议员丶部长作为噱头吸引关注。在国内看到有官员就感觉是有一定权力的是可靠的。但是在美国不是,有市长议员也不能证明这个投资项目就是可靠合法的,而且这样的项目其中的问题可能越大。
3 调查清楚办理投资移民的律师曾经办理投资移民的记录
了解办理投资移民的律师做律师多久了,是否被处分过,是否被告过,之前办理过多少个成功的投资移民案例,有多少拿过绿卡,投资赚了多少赔了多少等,查看他的记录。避免eb5投资移民流程中的陷阱,提升申请成功率。
4 考察清楚招商项目的情况
一般投资移民的招商项目有50万和100万两种,50万投资项目失业率高,难赚钱,100万相对赚钱更容易。
一般失业率高的项目可能就利用穷乡僻壤的地方开发,想想如果真的那么好为什么美国本土的一些企业开发不了,一帮外国人可能语言都不通,怎么会能开发好。
需要尤其警惕这种只描绘宏伟蓝图,移民投资金额又较少的项目。

5 不要盲目听他人推荐需自己调研项目
一般需要找投资移民的项目都不会太好,因为特别好的项目向银行借钱很容易根本不需要找投资移民。找投资移民是向银行借不到钱,银行不借钱是因为银行认为的这个项目会赔钱。

6 不要相信本金包退且利息很高的项目
因为这本身就违反美国移民法。办理投资移民的钱必须用来投资,必须要有风险。

近年来,投资人对美国EB-5投资移民的热忱较高,申请人数越来越多,因此投资移民的门槛也在不断的提高。投资移民是一种高风险的项目,想要避免eb5投资移民流程中的陷阱,提升申请成功率,除了避免上述提到的几点以外,选择一个靠谱的移民机构也是重中之重的事情。并且正值政策更改涨价变化之际影响美国eb5投资移民流程成功率,赶坐50万美元移民美国末班车的关键在于项目的正确选择。

三、美国EB5投资移民

四、美国移民EB5投资是值得投资的项目吗

你好,美国EB-5 的投资是有一定风险的,如果真要选择美国移民项目,请一定要对项目方斟酌,对开发商的实力背景一定要看重。市面上有很多大项目(资金投入大,名额多,工期长),其它也有一些小项目,作为一个EB-5投资人,是选大项目好还是小项目好?
作为投资人,首先要了解,跟EB5有关的各方都是做什么的。首先,投资人是出钱的。移民中介公司是为投资人和美国的EB-5项目或区域中心牵线搭桥的。区域中心和EB-5基金是筹资人,把钱筹来,再投(借)出去,收取项目管理费。移民律师是为投资人递材料,收益是律师费。而项目方是用钱的,也是通过项目来创造就业的。
关于GP、LP的解释,有限合伙企业即所投项目的基金公司。有限合伙的定义:有限合伙企业是拥有两种所有人,即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的企业。普通合伙人(GP)通常负责企业的日常管理,在企业担任更重要的职责。他们还拥有大多数的决策权,并承担企业的责任。这意味着,在企业失败或有法律问题时,他们对所有的企业债务承担个人责任。相反,有限合伙人(LP)拥有较少的决策权力,以及较少的义务。有限合伙人在企业里不承担积极的角色。举例来说,有限合伙人不能代表有限合伙进行任何商业交易。这种限制也保护有限合伙人免予承担责任风险。他们只就他们向企业的投资额承担责任,不会被迫用自己的资产支付企业债务。虽然有限合伙人(LP)不保留对他们的投资基金怎样分配的控制权,但有限合伙人(LP)的角色与普通合伙人(GP)相比,承担较少的工作和责任,同时还提供非常宝贵的法律责任的保护。
简易讲,他们相互之间的关系就是,LP(EB-5投资人)和GP(区域中心的人),通过设立NCE(项目的基金公司),投资到JCE(EB-5项目)中,创造就业,实现EB-5的移民目的。NCE是证券的发行人,并且是投资者投资的实体。资金投入,再贷款借给JCE。每个这样的实体必须要准备文件,以募集EB-5资金。 ? ?? ?
EB-5投资者希望有资格为自己和/或他们的家庭成员获得绿卡,并进行明智的投资,希望能在规定的期限结束时投资本金获得返还。大多数EB-5投资者对于在美国开办或长期管理一个企业不感兴趣,他们更偏向比较“被动”的投资策略,同时仍然满足于EB-5项目规定的“积极管理”的要求。此外,有限合伙企业允许EB-5投资者,在不损害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的情况下,撤出他们的资金。一旦所需的投资期过去,投资者已经获得无条件绿卡,投资者可以离开合伙,这通常是大多数EB-5申请人的最终目标。EB-5是风险投资,大家都懂,如果所选择的项目能看的更为透彻,那么风险相对是可控的,并非投资人不能够承担一定的投资风险,而是投资人不知道未来会有多大的风险需要承担您说的基金实际上是区域中心为某个特定项目而组建的,这个基金是收取投资人的投资款,集合投资款后,转出到项目实施方。
就是说区域中心是个公司,这个公司收取项目发行费和,那个为某个特定项目而成立的基金公司(一般为LP)所做投资的收益。区域中心,类似国内公司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这个经营范围允许做EB-5项目,相当于一种资质,实际项目招募及运作时,是通过该项目的基金公司来展开的。
您无需太过纠结区域中心(A)、项目基金公司(B),作为不同的主体是如何来分配利润,其实A+B能获得利润,并且项目能够产生合格就业和返还本金,尽可能选择这样的项目就行。区域中心的作用只是能设立EB-5基金,因此他的收益应该来源于他设立的基金的收入的分配。区域中心属于一种资质,或叫牌照可能更便于理解,设立EB-5基金只是其中一个作用。 至于收益,需要通过成立的基金项目来实现和分配。区域中心说白了就是赚EB5贷款利息的,所以现在不少开发商自己成立区域中心,可以节省很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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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EB5投资移民的EB-5投资移民绿卡被拒风险

2014年下半年开始,因EB-5项目方大规模伪造经济计算模式数字,被联邦移民特别审核部门调查发现,导致投资人永久绿卡I-829被拒,资金耗尽。EB-5投资人追诉项目方资产不果,转向追诉国内移民中介,原因如下:
I.根据美国有限责任合伙人公司法律法规:Section303oftheRevisedUniformLimitedPartnershipAct,一旦EB-5项目倒闭或有其它债务纠分,EB-5投资人不能追诉项目方,开发商,及个人拥有的任何资产。只能追诉EB-5项目合伙人公司内的资产。而这里面全部是EB-5投资人投入的资金,资金被项目方,开发商以各种手段抽空。届时,项目方只须关闭该EB-5项目合伙人公司,一切就宣告结束。这就是为何所有的EB-5项目被银行拒贷的真正原因。
II.EB-5项目立项的同时,必须设立一个EB-5有限责任合伙人公司即,LimitedPartnership,由项目方管理。EB5投资人的权限只是投$50万美元入帐,无权过问项目如何操作管理。而项目方,开发商不放l分钱入帐。EB-5有限责任合伙人公司内的所有资产,全部是EB-5投资人的投资。一旦项目失败,资不抵债,或任何原因借口,项目方只须关闭EB-5有限责任合伙人公司一切即告结束。EB-5投资人将财,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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