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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国移 民基金投资的钱是直接交出去的,还是能后面返还的啊?_百度知 ...
你说的应该是EB5投资移民。投到区域中心的钱能否返还取决于项目是否成功。如果项目失败,例如房地产项目烂尾,那么投资是无法返还的,这是存在的风险。另外还可能移民失败、投资款也无法返还。EB5投资移民风险含是比较大的,请小心选择。
2、EB5投资移民是什么?
美国EB5投资移民介绍。美国EB5投资移民方案是美国移民法中针对海外投资移民者所设立的移民签证类别,简称“EB-5”(Employment Based Fifth Preference)。此类签证从 1991 年起实行,美国政府并于 1993 年在 EB-5 移民法规中特别增设了一种“地区中心移民方案” (Regional Center Pilot Program), 将移民申请条件中对“须直接创造十个就业机会”的规定放宽为“直接或间接创造十个就业机会”。使EB-5 成为美国所有移民类别中,申请核准时间最短、资格条件限制最少的一条便捷通道。
3、美国EB5是什么类型的移民?
美国EB类的移民方式都是创造就业机会的移民途径,EB1到EB4都是自己过去被人家创造就业机会--简易说过去打工(技术移民类型),EB5是投资移民,自己过去为别人创造就业机会--简易说过去招人为自己打工。
美国联邦2014年6月统计,平均每个EB-5投资移民项目都有被不同银行拒绝贷款28次以上的记录,无法通过正规渠道获得贷款,最后走民间集资。美国EB-5投资移民民间集资特点: I.美国联邦2014年6月统计,所有EB-5项目都被银行彻底拒贷,拒之门外。无法通过正规渠道获得贷款,走向EB-5民间集资。 II.用不存在的事实,毫无关联的知名企业,权威机构做幌子误导投资人。III.签约从不兑现,一旦投资人放了钱,即改变先前的承诺。 IV.所有EB5项目的资金都来自中国EB-5投资人,除此之外项目方根本找不到其它任何资金来源。 V.最终得不到永久绿卡I-829,项目都是有始无终。VI. $50万美元投入,只能获得2年有效期的临时绿卡I-526。 VII.用毫不相干的华丽建筑物图片,以桃代李,虚构项目建造的进展程度,继续集资。实际上,项目甚至几年未动工。 VIII. 假称是与联邦,州政府合作项目,EB-5项目是属民间集资项目,美国各级政府从未投入过1分钱。结果,项目都是以烂尾,或资不抵债告终,至今无一成功案例。
4、EB5的6.EB5风险预警
EB5投资移民项目,本质上即是为银行拒绝提供贷款及美国投资者拒绝投资的高风险民间集资项目提供融资渠道。因最终得不到正式绿卡,只有不了解内情的中国投资人参加,欧洲及发达国家早巳没人参加这类项目。据2013年美国联邦统计,美国银行批准贷款的项目就有46.8%三年内资不抵债,这些连银行和美国投资人都不肯放贷的EB5项目,烂尾结果可想而知。
美国联邦移民局(USCIS)2013年5月30日通过新的政策备忘录,对EB5投资移民影响最大的包括以下几个关键要点,首先是贷款类EB5项目工作位置计算隐患重重,其二是大量建筑类工作不再被纳入工作位置计算。另外移民局已明确规定以租赁或出售房产为主的EB5项目不能符合工作位置要求,参与此类项目的投资人即使已获得临时绿卡(I-526),正式绿卡(I-829)也会在终审时被拒。
一.贷款债券类项目风险
EB-5债券,贷款项目的风险之高远远超出一般的投资项目,对于EB5投资人来说,面临着绿卡被拒和资金三角债的双重最高风险,申请正式绿卡I-829均被拒,原因如下:
1.层层转贷成多角债,EB5绿卡、还款均无保障:
EB-5债券,贷款项目有一个共性,就是这些项目看上去阵势强盛,参与方众多,具有很强的蒙蔽性,使EB5投资人会因此错误地低估绿卡被拒和资金三角债的双重最高风险。美国联邦移民局(USCIS)因此专门进行了规范。
这类贷款的模式是层层转贷,结构比国内的三角债还繁琐。由于收到投资款的公司并不直接参与项目建设,只是将投资款层层转贷给一家或多家公司,这些公司收到贷款后,再进行多层股权转换,每个股东都想方设法侵占贷款变为己有。最终就形成了说不清,理还乱的多角债关系。无论是基建项目、大楼建造还是社区建设等等,具体哪部分是EB-5投资款建的就是上法庭都无法判定。再追款打官司就更难想向。
EB-5债券,贷款项目都没有地产等实质性资产抵押,只是毫无信用度的项目方给投资人一张保证合同作担保,届时只要其中一家或数家公司关闭,投资人就会被典型的三角债所困,收款公司与用款公司相互推诿,项目烂尾之外,绿卡更无法申请成功。
2.移民局无法判断工作位置人数,造成EB5绿卡申请失败:
美国移民局(USCIS)在审批EB5投资人绿卡时的关键指标,就是必须确认该投资人实实在在地产生了10个以上的工作位置岗位。美国国会通过的移民法一再强调,如果工作位置数额不能确认,绿卡就不能获得批准。
移民局对使用债券,贷款项目融资的项目审理特别严厉,主要原因在于,这种贷款模式使移民局无法清楚判定哪些工作岗位是由EB5投资人贷款产生的。很多项目方用移花接木的方式,利用繁杂的资金转贷,对产生的工作位置岗位造假、滥竽充数,已经引起移民局的高度警觉。由于多角债模式结构繁琐,移民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进行分析判断,导致所有过桥贷款或夹层贷款的EB5投资人,都面临超长的审核时间和绿卡终审I-829被拒的结局。
3.美国、欧洲等国投资人对贷款项目避之不及:
贷款项目中的众多美国或欧洲参与方,无一例外都不愿作没有资产抵押的贷款,因为贷款无法偿还的风险极高。参与方都设置了诸多参与条款,例如先要求其他资金到位后才投入,项目情况稍有变动就能毫发无损的撤出。EB-5投资人,根本没有权限深入了解这些条款。一旦EB-5投资款进入项目,往往作为项目的前期运作管理费,先被花费殆尽。
随着项目的开展,众多的参与方只要有一方撤出,整个项目就会象多米诺骨牌般流产。而EB-5投资人手上的保证书在多角债的官司中,便成为一纸空文。由于没有具体的资产抵押,EB-5投资人更无权要求出售任何资产来偿还贷款。这就是EB-5债券,贷款项目烂尾率极高的原因。
4.贷款,债券类EB5项目工作位置计算成绿卡僵局
贷款类EB5项目是以贷款(loan)、借贷(debt),债券(bond)类吸金模式误导EB5资金投入。此类项目风险极高,业内预估为烂尾的项目。只有让不知情的中国EB5投资人来出资。收到投资款的公司并不直接参与项目建设,只是将投资款转贷给一家或多家公司。由于贷款类项目有不同来源的资金参与投资,EB5投资人的资金只是总投资额中的一部分,而且还有层层转贷,繁琐的多角债模式使移民局无法准确认定每个工作位置的来源,如果将其它贷款产生的工作位置套用于投资人绿卡申请计算,就明显违反了美国移民法(INA)条款203(b)。特别是目前普遍存在着项目方故意将资金多方转贷,伪造计算出高额的工作位置,已促使移民局对贷款类EB5项目严审,导致投资人的正式绿卡(I-829)审核通过率微乎其微。届时只要其 中一家或数家公司撤出或关闭,投资人就会被典型的三角债所困。收款公司与用款公司相互推诿,项目烂尾、讨债无门,根据移民局2013年10月份公开的案例报告结果显示,这些案例主要来自纽约和洛杉矶。对于这两个区域的所有贷款类EB5项目,移民局开始严查和复审,这类EB5贷款类项目涉及酒店、公寓等等。项目越大,工作位置计算问题也越严重,即使已获批临时绿卡(I-526),转正式绿卡(I-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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