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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EB5投资移民的EB-5投资移民绿卡被拒风险
2014年下半年开始,因EB-5项目方大规模伪造经济计算模式数字,被联邦移民特别审核部门调查发现,导致投资人永久绿卡I-829被拒,资金耗尽。EB-5投资人追诉项目方资产不果,转向追诉国内移民中介,原因如下:
I.根据美国有限责任合伙人公司法律法规:Section303oftheRevisedUniformLimitedPartnershipAct,一旦EB-5项目倒闭或有其它债务纠分,EB-5投资人不能追诉项目方,开发商,及个人拥有的任何资产。只能追诉EB-5项目合伙人公司内的资产。而这里面全部是EB-5投资人投入的资金,资金被项目方,开发商以各种手段抽空。届时,项目方只须关闭该EB-5项目合伙人公司,一切就宣告结束。这就是为何所有的EB-5项目被银行拒贷的真正原因。
II.EB-5项目立项的同时
III.EB-5投资人申请临时绿卡I-526前,必须先把$50万美元打入EB-5项目合伙人公司。EB-5项目合伙人公司内的所有资产包括:I.EB-5投资人实实在在打入的$50万美元,II.外加项目方的一份毫无价值的EB-5项目集资计划书。
IV.按中国法院审理模式,尽管移民中介与EB-5投资人签署的是霸王条例及口头上的虚假承诺。法院仍会纠正条文的不合理内容,只要有两个以上的EB-5受害人作证,移民中介的口头虚假承诺则完全无法抵赖。
V.按中国法律条规,一旦移民中介被法院裁定为:虚假宣传,虚假承诺,故意欺骗EB-5投资人。法院可冻结移民中介法人的企业及所有的个人资产。同时可追究相关当事人,参与欺诈的工作人员刑事及民事责任,及个人资产,赔偿投资人的损失。
VI.相对美国法律,EB-5投资人无法追债。而按中国法规,投资人可挽回相当部分资金损失。更有利的是,一旦被告人被裁定,法院可追缴其现有的,及数年前转移到其他人名下的财产。按中国量刑标准,受害的投资人获赔越多,被告人则可减少刑期,因此大量被转移的资产已经从境外被追回。
VII.调查移民中介的法人几乎都持有国外居住证(绿卡),或外国护照。这些人随时都可能跑路,而无处追踪。一些已参加过项目或无法讨回定金的前期投资人已开始行动。
VIII.追究移民中介公司员工刑事及民事责任。按中国法律,追究移民中介公司参与欺诈行为的员工刑事及民事责任,及所有个人资产,以赔偿投资人的损失。通常这些人都是以口头上的虚假宣传,虚假承诺,欺骗方式诱导EB-5投资人上当,以为这样可死无对证。实际上,只要有两个以上的EB-5受害人作证,这些员工照样可被法院定刑事及民事罪责。
IX.EB-5受害人成功追诉,当事移民中介法人及涉案员工刑事及民事责任的成功率及胜诉获赔金额。2015年2月28日的统计结果显示,已参与集体诉讼的EB-5受害人,目前平均每人获赔10万人民币+$1II.63万美元。其余金额损失正在追缴中,未有结果显示。
X.EB-5受害人追诉方式。联络到一个以上,同一家移民中介公司的受害人,都受过同样相似模式的欺骗。因每个受害人损失的金额数目巨大,向公安机关或经侦机关报案,保留报案存档,同时由律师提民事起诉。据相关报道显示,国内很多律师先不收费,获得赔偿后,与EB-5受害人按比例分账。根据案例记录,当事移民中介法人及涉案,利用口头欺诈方式的员工同负刑事及民事责任。
XI.EB-5受害人金额获赔金额。依前期案例判断,获赔公式:Y=10万人民币+$X万美元。$X万美元=同一个中介机构被收缴的资金/提起追诉的EB-5受害人数。
XII.EB-5受害人可获赔金额,完成依照EB-5受害人的申诉次序先后。例如,法庭先审理A案共有10个EB-5受害人,期间共追缴到$1,000万美金。那么A案的10个EB-5受害人可获全赔。余下的金额再去赔偿B案,C案,D案.........的EB-5受害人。
2、美国EB-5投资移民的政策、项目及运作方式介绍
? 美国EB5投资移民方案,是美国移民法中针对海外投资移民者所设立的移民签证类别,简称“EB-5”(Employment Based Fifth Preference)。此类签证从 1991 年起实行,美国政府并于 1993 年在 EB-5 移民法规中特别增设了一种“区域中心移民方案”(Regional Center Pilot Program),将移民申请条件中对“须直接创造十个就业机会”的规定放宽为“直接或间接创造十个就业机会”。使EB-5 成为美国所有移民类别中,申请核准时间最短、资格条件限制最少的一条便捷通道。
根据美国移民归化法(INA)的规定,每年有10,000个EB-5移民签证(注:1万个名额,是指1万个人,而不是1万个家庭),可以发给符合资格的个人以便获得的绿卡。
移民政策改革
2015年以来,美国投资移民局势不稳不安,频频传变。去年9月30日区域中心临时法案到期之日,政策得以暂时延期至12月11日。但在11月7日,美国参众两院已就EB-5改革新法案得出了最新一稿,虽未定稿却也代表了两党妥协的主要观点并准备在12月11日之前出炉,结果最终由于临近2016年美国总统选举,面临美国政坛的诸多不确定因素而暂停审议,没有做任何变动再次延期至2016年9月30日。
就目前的政策发展趋势而言,最终法案的具体规定以及生效时间仍然充满变数且扑朔迷离。但是,“涨价”和“严管”已是板上钉钉,包括最低投资金额涨至80万美元、增加EB-5计划透明度、加强区域中心监管、保护投资人远离欺诈项目等。
而改革争议的焦点,则主要集中在TEA定义更改、就业创造计算方式变更等对投资人有着重大影响的议题上。
项目简介
EB-5移民签证,是一个两步走的签证。申请人需要先在美国移民局认可的区域中心项目上完成投资,然后获得一个美国临时居住签证(I-526签证),再赴美国定居和生活,5年后,申请人的区域中心投资期满即可以向美国移民局申请转为美国永久居民签证,即美国绿卡(I-829签证)。
根据美国移民法案规定,美国以外的其他国家公民,年龄满21周岁,具有50万美金的投资资金且无犯罪记录,就可以申请投资区域中心项目。
目前,美国移民局认可的区域中心项目一共1100多家区域中心和EB5移民基金公司可供移民投资者选择,移民投资方式一共有三种,分别是有借贷型、股权型、投资组合型,其中,绝大多数区域中心项目都是借贷型项目,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风险偏好,自行选择自己喜欢的项目进行投资。
这几类投资项目的运作方式如下:
借贷型
借贷型投资属于对项目方的借款,项目方支付极低的利息,作为低息借款的回报,投资人获得绿卡,项目方会用项目的自有资产作为借款的担保。
股权型
股权类投资人的投资款将直接或间接拥有所投资项目的股权,可一定程度参与项目重大问题的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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