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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eb5移民是什么意思
EB5是指美国移民的第五种优先签证类别,具有一定资产,并且符合其他一些限制性条件的投资者将资金投资到美国国政府批准的投资基金或合适的商业项目的一种行为。EB-5投资移民特点。1. 具有风险性。美国EB-5政策的产生就是基于提振本国经济,增加就业机会,所以它要求区域中心的设立必须是在高失业率地区,而高失业率又分为两种,一种是偏远贫困地区,另一种是繁华却就业不足的地区。如果是前者,由于一些有着雄厚实力的开发商的缺席,项目更可能出现问题。对一个移民项目来说,能否如期动工,能否按照移民局所需创造就业将直接决定投资人移民是否能成功
2. 政策稳固。从EB-5法案于1990年颁布,已经有20多年时间,历经多届政府考验,无论政策如何改变,门槛是否提高,将EB-5政策继续下去的决心一直都未曾改变
3. 法律及体制相对成熟。相比移民市场上此起彼伏的开门关门,美国投资移民从未关门,也已经产生了大批走完整个EB-5历程的真实案例,移民机构也相对纯熟
4. 门槛较低,资金来源较宽容。相比加拿大等国对资产来源的严厉要求,美国则相对宽容,只要证明资金来源合法即可,继承、赠予等均可
5. 居住地不限。通过美国投资移民移居美国后,可以在美国任意地方居住
2、美国投资移民新政
3、美国EB-5投资移民是什么?
美国投资移民EB-5方案是美国移民法中针对海外投资移民者所设立的移民签证类别,简称“EB-5” (Employment Based Fifth Preference)是美国基于就业的移民类别第五类。。此类签证从1991 年起实行,美国政府并于 1993 年在 EB-5 移民法规中特别增设了一种“区域中心”移民方案 (Regional Center Pilot Program), 将移民申请条件中对“须直接创造十个就业机会”的规定放宽为“直接或间接创造十个就业机会”。使EB-5 成为美国所有美国移民类别中,申请核准时间最短、资格条件限制最少的一条便捷通道。 简介: EB-5是美国移民局USCIS的投资移民项目,由议会在1990年创立,旨在通过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和就业职位的创造刺激美国经济的发展。在两年试行之后到1992年,被升格为长期法案。同时,区域中心由USCIS基于促进经济增长的建议而设计出来的可获取EB-5移民签证的临时法案! 由美国国会1993年推出,目的是为以灵活和变通的方式使EB5可以吸引更多外国人为美国经济做贡献而设置的临时性组织。区域中心的所有相关内容到04年才基本完善并开始接受申请。上一期的区域中心临时法案在2012年10月30号到期,在2012年9月份获得三年延期。 美国EB-5投资移民项目于1990年起实行,目的是吸引海外投资移民者来美国投资及创造就业机会.此类签证每年有10000个名额。根据此方案,外国移民申请人在美投资创设有利于美国经济的商业性企业,并创造10个全职的美国工人就业机会,即可获发二年期的条件式移民签证。二年届满前90天,若移民投资者的投资行为仍存在,可申请"条件移除",而成为永久居民。此方案的投资额为美金100万元。如果投资标的是位于目标就业区(Targeted Employment Area),则投资额可降为50万美金。 EB-5对申请人的要求相当宽容,没有商业背景、年龄、教育程度及语言能力的限制,只要证明其投资资金为合法取得(包括个人累积所得、赠与、继承等多种途径)。一人申请,全家(配偶及21岁以下未婚子女)均可同时获得绿卡。申请成功后可自由选择美国任何城市居住,或继续留在中国工作和生活。 美国移民项目大都为“区域中心”项目(俗称EB-5项目),有多个地区可供选择,例如南达科他州、宾州、费城、密西西比等投资移民项目。虽然这些项目普遍投资金额较少,可以减轻投资人的负担,但是在具体运作上,由于国人对美国的法律、经商环境、语言、经营成本等并不了解,政府也不提供担保,因此在申请前的风险评估、项目选择上要非常小心。 EB5绿卡被拒分析: 一.永久绿卡I-829被拒主因 EB-5实际投入项目款不到40%,即$20万美元,无法产生足够的工作职位。EB5投资人的$50万美元投资款,被项目方,中介,开发商等多方分享如下: l.项目方收费:项目方先扣除10%至12%的管理费,即$5至$6万美元(是从$50万美元中扣除)。该条例写在私募合约中。此费用,并不包括投资人额外支付的$4.5万美元立项费。 2.中介佣金:项目方支付中介佣金$5至$10万美元(是从$50万美元中扣除)。例如,被联邦起诉的芝加哥会议中心支付中介费$10万美元佣金。并不包括投资人额外支付的5至8万人民币中介费。 3.合伙人公司运作费:项目方合伙人管理费,资金监管帐户费,会计师费,公司商务律师费,项目方人员开销费,广告费等一系列运作费$5至$10万美元(是从$50万美元中扣除)。 4.开发商利润:$10万美元以上(是从$50万美元中扣除)。根据造价虚高比例,开发商名气大小不同。 5.转贷费:如果是贷款、借贷,债券类项目,区域中心须向加开发商,等项目参与方加收转贷费,7%至10%即$3.5至$5万美元(是从$50万美元中扣除)。 总结:每个EB5投资人实际投入到项目上的款不到40%.这只是公开,可计算出的费用。更有相当一部分,不为人知的费用则无法计算。即时按照美国“低收入群体”的标准,10个工作职位所带来的人工成本就高达30-50万美金/每年。投资人在EB5项目中的人工成本是“硬性成本”,是联邦对所有EB5项目的硬性规定,按此成本运作起码维持两年以上。结果是投入项目的资金无法产生足够的工作职位,更无法通过移民局对绿卡的审核。当然除EB-5投资人外,所有参与方都有钱赚,各方都会积极响应。即使项目失败,移民局明文列出,EB-5投资人自担风险。 二.绿卡被拒递解程序 根据1990年至2013年联邦数据统计,通过EB-5美国投资移民获得永久绿卡I-829的成功率不到4.8%,即1/21。美国国会及移民局既想显示业绩,增加工作,又要回避因低价转卖绿卡,引起美国国内公愤之嫌。所以按审批程序,只要EB5投资人将$50万美元汇入美国项目方账户,移民局就会按程序自动发出两年有效期的临时绿卡(I-526)。但在审批正式绿卡(I-829)时异常严厉,通常都被拒。导致自2003年以来,除中国大陆投资移民外,欧洲及其它国家无人参与eb5美国投资移民项目。按照目前实施的美国移民法,一旦EB-5申请人的临时绿卡(I-526)或者正式绿卡(I-829)被拒,今后连美国的旅游签证都无法获得。更严重的是,一旦有遭美国递解出境的记录,申请欧洲及其它国家移民都将被拒。 EB-5常用的移民类词汇和缩写 EB-5或EB5:Employment-based 5th category 第五类优先就业型移民 RC: Regional Center 区域中心 TEA: Targeted Employment Area 目标就业区 INA: Immigration & Naturalization Act 移民和国籍法 CFR: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美国联邦法规 USCIS: United States Citizenship & Immigration Services美国移民局 CSC: California Service Center (美国移民局)加州服务中心 AOS: Adjustment of Status 调整身份 NVC: National Visa Center(美国)国家签证中心 CPR: Conditional Per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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